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怀化市**院副主任医师,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别墅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小区旁“我家餐馆”与朋友勒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后打车回到河西二桥附近,并散步至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后来到天星西路怀仁大药房门前路段驾驶其停在该处的牌号湘NKZ5**小型轿车,并沿辅路行驶至全季酒店门前路口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现场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而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勒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及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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