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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一餐馆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R*****的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东大街一停车场出发,沿红星路二段由红星路四段往红星路二段方向行驶。次日0时20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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