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1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当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从我市水磨沟区**小区驶出,行驶至**街**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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