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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6********,汉族,专科毕业,**集团**部职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南二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悔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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