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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2********,娄底市**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后,于2020年3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从娄底市娄星区娄星南路“三毛烧烤店”驾驶湘******轿车行驶在娄星南路长沙银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85mg/100ml。经讯问,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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