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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0********,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巷**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40分许,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滁州市琅琊区新光巷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流小学大门前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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