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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经检验,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驾驶黑M****1号小型轿车在绥化市北林区润峰园小区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发生与蔡某某驾驶的黑M****3小型轿车刮蹭、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付某某系醉酒后从道路驾车驶入小区,亦不能认定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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