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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早上1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号牌为贵C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正安县小雅镇二河村往小雅镇小雅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正安县小雅镇小雅村老街路段(过桐线408公里800米)时,与对向胡刚驾驶的贵C6****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31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付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积极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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