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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224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栋**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8时许,与朋友王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南十一马路张记护心锅饭店就餐时,付某某和王某某都饮用了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付某某酒后驾驶吉CF****7号小型汽车从张记护心锅饭店出发,刚上路30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检测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经静脉血液乙醇检测,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员和车辆信息、人员指纹卡、前科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报告。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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