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451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08月2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5的黑色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六孔桥桥洞铁东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经司法鉴定,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违法犯罪查询情况、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酒精检测结果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鉴定文书、保证人房照、工作证明、人员指纹卡、人口信息。
2.证人郑雪君、姜裕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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