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经公告送达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7年间,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D座2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以开办学校,教授书法、绘画等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培训合同,后该学校未履约,涉及被害人600余名,涉及金额达6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冻结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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