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62********,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蒙自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及侯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二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得知马某某为河口体育馆项目老板黄某某的好朋友之后,通过马某某介绍认识了黄某某,黄某某声称为开展该项目,马某某、侯某某、付某某等人可以介绍有实力的老板合作开发,介绍及合作成功后,马某某、侯某某、付某某等人可以得到一定好处费。随后侯某某及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吴某某,在得知吴某某有意承接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后,向吴某某谎称马某某为河口县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负责为河口体育馆项目土石方工程招商引资,以介绍吴某某认识马某某并促使吴某某能够承接该土石方工程为由,与吴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好处费,随后为获得好处费,付某某及侯某某介绍吴某某与马某某认识,并积极参与马某某的诈骗行为,明知马某某不具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工程单价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权利,积极促使吴某某与马某某签订《河口县体育馆项目市政道路和土方工程》并向马某某支付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帮助马某某成功骗取吴某某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分赃66.5万元,用于该二人日常消费,之后未介绍吴某某认识黄某某,不再理会吴某某是否能进场施工,在吴某某意识到被骗并明确提出让马某某退还该200万元工程保证金的时候,二人伙同马某某拒不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随案退回你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