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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7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吉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社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号**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公馆地下车库,无故将被害人智某某(女,39岁,北京市人)的奥迪牌轿车(京NH****)划伤(损失价值人民币2400元),将邵某某(男,42岁,江苏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奔驰牌轿车(京N1****)划伤(损失价值人民币6061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后被查获归案,事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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