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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1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219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兰陵县公安局接市公安局指令称我县**镇**村居民付某某在网上散布兼职刷单的虚假消息,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付某某自2019年8月以来,多次在网上使用QQ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发布虚假兼职刷单的诈骗信息,造成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宋某某被他人诈骗59495元。付某某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推广诈骗信息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付某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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