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63********,汉族,初小文化,陕西省杨凌**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武功县**镇**村**组,住杨凌区**路**大酒店员工宿舍。2007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刘某某开设的杨凌**大酒店有限公司任保安。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刘某某在该酒店二楼客房以及七楼办公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并安排付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其为赌场提供放风等涉嫌开设赌场共犯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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