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身份证号码612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旬阳县**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旬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2月中旬,高某某雇请任某某筹备开设赌场,指使任某某购置沙发,并提供李某甲电话,由任某某出面租赁李某甲位于旬阳县**楼**室的房屋用作赌场,沙发购置及房屋租赁费用均由任某某垫付,**楼**室三间卧室各放一张麻将桌,雇请付某某、任某某、李某乙等人在赌场从事抽水、记账、放账。何某某、刘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服务、开门、倒水、采买、打扫卫生等,并雇请赵某某在赌场做饭,为参赌人员提供午餐、晚餐。高某某组织胡某某(已故)、周某某、温某某、王某某、计某某、鲁某某等人在赌场内采取打麻将、诈金花、推饼子等方式赌博。赌场开业初期付某某负责收取台费、放账,任某某协助付某某,开业不久刘某某、何某某、李某乙陆续到场,李某乙接替任某某负责收取台费、放账,付某某协助高某某现场管理,何某某、刘某某从事端茶倒水等服务。赌场以打麻将、诈金花、推饼子等方式赌博,打麻将赌注为500元钱及100元钱的“摸张报”,每局两小时,赌注为500元钱的麻将,每位参赌人员必须携带赌资不少于10000元,赌场每局抽取500元台费;赌注为100元钱的麻将,每位参赌人员必须携带不少于2000元,赌场每局抽取100元台费。诈金花赌注为100元钱的底子,200元钱开牌,每局两小时,每位参赌人员必须携带赌资不少于20000元,每把牌赌场抽取100元钱的台费,每局抽取6000-7000元水钱。推饼子赌注为3000元钱、900元钱、600元钱,每局两小时,每位参赌人员必须携带赌资不少于20000元,每把牌参赌人员“跳锅(指赢钱下庄)”时,赌场根据赢钱多少分别每把抽取1000元、500元、200元不等的台费。赌场经营期间,高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参赌人员向赌场借钱,每10000元高某某从中收取500元砍头息。高某某在经营赌场期间,由付某某协助管理,非法获利总共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旬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追缴。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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