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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微信上创建赌博群,通过发送网址链接的方式,组织多名社会人员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从中抽头获利1.4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进行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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