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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强奸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单元**2006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强奸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到**镇**高层**单元**室王某某的住处,进屋后,付某某将王某某摁倒在沙发对其进行亲吻,之后付某某又将其拽到卧室的床上,并撕扯其衣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付某某为防止其报警将其手机抢走,并将其手机内容全部删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经分手,在王某某住处付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在王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付某某供述其与王某某是情人关系,没有强迫王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愿意,王某某的陈述与付某某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本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二人存在过情人关系,并解决过感情问题,结合本案的书证、DNA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能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合理排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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