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乡**村**号**。因犯票据诈骗罪,于1998年11月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7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被害人梁某某存在借款合同纠纷。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两起合同纠纷时,因被执行人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于2017年11月7日移交到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执行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证据证明其有隐藏、转移财产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难以认定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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