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平原县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月**日在高州市**街**门口对面街道和被害人张某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付某某用刀划伤张某某头部、背部、左手大臂等部位。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付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过错由被害人引起,付某某属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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