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层**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女,48岁)发生冲突,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某的头面部及右手打伤,致被害人韩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环指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和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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