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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里**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晚上21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的楼道里,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往楼下扔垃圾砸到其女儿(2016年12月24日出生)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用脚将被害人张某某肋腹部踹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致左侧第6、7肋骨不全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案发后,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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