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于2020年8月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 21时许,德江县某某镇大某路村村民何某某因在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花卉鱼塘里钓鱼,与前来收费的周某维发口角,并相互拉扯鱼竿。之后,周某维抱住何某某的大腿并喊“打死人了”,在一旁钓鱼的付某林听见声音后,打电话给周某维的儿子付某某,并说其母亲在鱼塘边被人打了。接到电话的付某某告知其儿子付某旭,说周某维在某某花卉鱼塘边被人殴打。付某旭赶到现场后,看到其奶奶周某维睡在地上,上前质问何某某并打了何某某一耳光。付某某与村民付某东等人赶到现场后,要求何某某给周某维跪起认错,并将周某维带到医院去检查。因何某某不从,付某某就拉住何某某,用右拳朝何某某的左嘴角处打了一拳,将何某某打倒在地,随后又朝何某某身上一阵乱打。何某某因嘴部出血,拨打报警电话。经诊断,何某某为下唇部贯通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何某某之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