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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吴衡,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侦完毕后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梁某某及黄某某、蒲某某等人多次以收保护费、安装作弊器等为由到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营的麻将馆滋扰。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黄某某、唐某某、蒲某某等人到怀化市鹤城区坨院办事处石门街中玉宾馆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营的无名麻将馆内,无故拿走部分麻将子和驱散顾客。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上前准备夺回麻将子,黄某某、唐某某、蒲某某使用拳头及凳子殴打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头、颈、肩部,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被殴打过程中拿起柜子里的一把杀猪刀朝身后捅刺,造成黄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为制止黄某某拿走麻将子,遭黄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使用拳头和凳子殴打头、颈部位,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付某某拿刀反击捅伤黄某某,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系3:1,对方殴打部位集中在付某某的头、颈部位,且黄某某等人曾多次以收保护费、安装作弊器为由敲诈、滋扰付某某,立足付某某所处的情境,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苛求付某某必须采取与黄某某等人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故付某某的反击行为虽造成黄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损害后果,但付某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付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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