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及老某某、阿某某(姓名不详,均在逃)四人在惠阳区**镇**咖啡厅对面**超市门口吃夜宵时,因酒后发生矛盾,老某某用脚踢倒郑某某,付某某立即上前用手抓住郑某某的头部往地上撞,随后付某某、老某某、阿某某三人一同对倒地的郑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郑某某头部受伤,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害人伤势的伤情鉴定不能分出是被棍棒殴打伤还是摔地造成的;被害人郑某某从离开现场到去医院救治,中间间隔了二十六、七个小时,期间仅有其老婆证言其身处在家里,不能排除这段时间内被害人受到其它因素造成的;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被害人的伤势和付某某的行为因果关系难以确认。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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