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正定县**村村西防疫检查站执勤期间,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过路问题发生争执,后付某某持铁锹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现付某某一方已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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