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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现住本市光化办事处老县**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和朋友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在本市江汉商业广场靓点KTV109喝酒。后朱某甲在走廊遇到朋友马某某邀其前来,付某某与马某某喝酒聊天。22时许,马某某原所在包间的朋友胡某某、魏某某(男,时年29岁)也来到109房,魏某某见欠其5万元一直未还的朱某乙在场,问朱某乙咋不还钱,朱某乙让魏某某再缓缓。魏某某离开109房想到朱某乙欠钱不还很生气,又返回109包间,拿一啤酒瓶在桌子上磕破,一手掐朱某乙脖子一手持酒瓶欲捅朱某乙,朱某乙坐在沙发上踢打、反抗,朱某甲、付某某上前拉架,魏某某将朱某甲推倒,朱某乙起身拿一酒瓶砸魏某某头部。胡某某拦着朱某乙。付某某质问魏某某为什么进来闹事,二人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一气之下拿起一啤酒瓶砸魏某某头部,致其头面部流血,又将其推出包间。付某某在门口发现自己手受伤了,又朝魏某某踢了一脚。魏某某到前台并报警,当晚到一医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魏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5月16日,付某某赔偿魏某某5.8万元,得到其谅解。同年5月23日,付某某到和平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照片、医院病历、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朱某甲、胡某某、秦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光盘6张;7.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当事人已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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