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现住莒南县**镇**村,个体。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许,付某某因挂鱼一事到**镇**村河边徐某某居住的小屋与徐某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致使付某某与徐某某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付某某主动电话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付某某已与徐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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