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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付某某到**镇**村小春园子大石头田核桃地里,看见杨某某用一木棒撬核桃地里的石头,付某某叫杨某某不要撬石头,但杨某某不听劝阻,付某某上前与杨某某抢夺木棒,将杨某某拉倒在地。后杨某某捡起一块石头,付某某用抢夺过来的木棒,击打杨某某手臂,致使杨某某右手臂受伤。

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此次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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