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房产中介,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管理处**村**栋**室)。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郭某某双肩及头面部,并将被害人郭某某推倒,致被害人郭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肋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明知被害人郭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郭某某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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