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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2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3日)。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16日晚,付某某在龙湾区**街道**村**路**号二楼,因被害人黄某某骚扰其妻子朱某某,遂与黄某某发生冲突,后付某某持刀将黄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1)付某某确有持刀捅刺黄某某,致其重伤二级的行为;(2)付某某辩解其捅刺黄某某的行为目的系为了制止黄某某对其妻子朱某某的性侵害行为,若其辩解成立,则其成立正当防卫,现本案证据无法排除其辩解,故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的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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