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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长城西路**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6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申某某、付某某、董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9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万熹B座7楼工地项目部办公室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付某某、申某某、高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因罚款一事发生争执,董某某、付某某、申某某、高某某对袁某某进行推搡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袁某某腰1椎体骨折为新鲜骨折,该类型骨折符合腰椎屈曲时受纵向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董某某、付某某、申某某、高某某四人已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和解,董某某认罪认罚,且董某某符合自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董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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