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付某某两次与张某某、魏某、龙某某一起赌博(诈金花)都输了钱,共输了两万余元。付某某就怀疑张某某等人使用魔术牌赢他的钱。2015年12月14日凌晨,付某某与罗某(因该罪已判刑)等人吃烧烤时,将张某某等人使用魔术牌赢他钱的事情告诉了罗某。罗某说只要他去了负责把付某某输的钱搞回来。
2015年12月14日22时许,张某某喊付某某、魏某、龙某某等人在宜城盛景怡家酒店8018房间“诈金花”。付某某把晚上要和张某某等人打牌的事告诉了罗某。罗某随后到该房间,并和张某某、魏某等一起打牌。期间,罗某输了两万余元 。罗某用电话发短信告知程某某(已判刑),说有人用魔术牌骗他的钱,让程某某过去帮忙。程某某和于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刘某(已起诉)赶到盛景怡家酒店8018房间,采取殴打、威胁手段,逼迫张某某、龙某某、魏某三人出具七万元欠条,欠条全部打下付某某名下。罗某安排付某某去买来印泥,让张某某、魏某、龙某某在欠条上按了手印。为了让张某某、龙某某、魏某支付欠条款项,于某某等人强行将张某某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开走,并声称钱还完后就退还车辆。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比亚迪轿车价值125521元。
本院认为, 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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