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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集团**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园**组**号楼**室(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河**区**楼**门**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8日,李某某报案称,其于2015年4月的一天,赵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向付某某借款1万元,后赵某某到期未还,付某某等人便将李某某带到狮垴山,对李某某实施殴打,逼迫李某某写下3万元的欠条,后迫使李某某在新城大道桥下付给白某某3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与付某某之间债务情况不明,付某某主观目的是否为索取债务,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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