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1016,汉族,初中文化,养殖,住石门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家里与朋友吴某某吃饭,席间付某某喝了一瓶乐堡牌啤酒。当天19时53分许,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往石门县**小学方向行驶,车子驶至石门县**小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津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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