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银行**分行**支行行长,家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6时35分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镇**院内,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赣M*****号的“西雅特”牌小客车行驶在院内**中路与**道路交叉路口准备拐弯时,因操作不慎,其驾驶的“西雅特”牌小客车车头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南昌L*****的“小刀”牌二轮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挂,致被害人罗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38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与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的赔偿达成调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件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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