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曾用名越男越某某、付雪莲付某乙,女,21岁,1998年12月2日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812020643371329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群众,住临沂市兰山区三合屯小区4-301临沂市兰山区**屯小区4-301,个体。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查明事实如下: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从张霞某(已不起诉)处以598-26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纤姿SO”减肥糖片,在吃完觉得有效果以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以498-6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将其中一盒减肥药放在临西二路与金四路交汇处宠物店内,由其男朋友虞浩虞某代为转卖给王子珍某某,后王子珍某某在服用该减肥糖片后出现意识模糊等情况,后经送医,临床诊断为中毒。

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纤姿SO”减肥糖片中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2.28*104(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

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辩解自己先服用后认为该减肥糖片效果好,再进行销售,其辩解该减肥糖片有包装、防伪码等标志,对于该减肥糖片含有西布曲明不明知。本案中,被害人王子珍某某中毒原因未查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永霞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查,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永霞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