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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付仕飞)(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街道**屯**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伙同马某某(未满14岁)窜至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职教园区,翻墙进入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在男生宿舍2-25室,将被害人金某某的一台维派笔记本电脑盗走,拿到凤来村赢智通讯店销赃得280元钱。2019年12月23日23时50分许,付某某又与马某某到曲靖应用技术学校,翻墙进入校园,在学生宿舍3-06室盗窃一部华为手机,在1-08室盗窃一部oppo手机。二人逃离现场到学校门口时被巡逻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维派笔记本电脑价值969元,华为畅想8手机价值370,oppoA73M手机价值239元,合计价值1578元。现赃物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赃物价值不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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