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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6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28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区皇**KTV506包厢内,以借用的名义拿到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和锁屏密码,后在包厢卫生间内通过锁屏密码试出支付宝支付密码,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支付宝余额宝内的10001元充值到自己的游戏账号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银唛雅致KTV内被民警抓获。现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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