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社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伙同党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超市**路店五次盗窃超市内商品,被盗物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1340.81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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