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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郭芳,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后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份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利用借住在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之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号和**小区**号,多次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2284800283********),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ATM机取款、转账、POS机消费的方式盗刷卡内107万元人民币,用于挥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从2016年3月份之前开始,至2018年7月之间先后多次对涉案的银行卡既有转账、取现等行为也有存款的行为,但是无法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每次是在何种情况下取得涉案的银行卡并使用的,证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秘密窃取银行卡并使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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