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多次采取秘密手段从寿光市建桥路优雅兰阁足疗店的李某某手提包内偷走银行卡取钱,还用李某某的手机银行往自己的银行卡内转钱的方式,共计盗取李某某的银行卡内36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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