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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盗窃,分别于2019年9月8日凌晨盗窃广饶县**镇**村卫生室现金6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凌晨盗窃****村卫生室现金400元;于2019年9月14日凌晨盗窃**村卫生室盗窃现金30元。2020年11月23日,付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分别赔偿三被害单位,三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同意对两嫌疑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嫌疑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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