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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4*********,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9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派出所户籍大厅,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谢某某放在大厅柜台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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