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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薛城区**路**书店内八次盗窃书籍、在薛城区**路**书店内两次盗窃书籍,以上共盗窃书籍30本。经依法鉴定,被盗书籍共计价值人民币874元。

案发后,被盗书籍已全部追回,依法退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2月**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1月2日,孙某某拨打110报警,同日被盗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

3、抓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调取**书店监控录像清单等:证实付某某被现场抓获,制作付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书店内监控视频等。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店内书籍摆放等情况。

5、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现场扣押付某某随身携带书籍4本、搜查付某某住所并依法扣押书籍26本。

6、发还清单、谅解书等:证实付某某盗窃书籍共计30本,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7、关于被盗书籍一宗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书籍一宗30本,价值人民币874元。

8、被害人孙某某二次陈述:证实其经营的**书店内,最近有本被盗的情况,对店内监控录像进行核查,发现了可疑人员并报警,对书籍进行盘点,对被盗书籍进价情况说明等。

7、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多次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稳定、一致,证实其多次到薛城区**路**书店盗窃书籍的事实,详细交代每次作案手法、书籍去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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