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安居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先后六次到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该店货架上的商品,后用于自己饮食。
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9日1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盗窃无穷盐焗鸡蛋2个,康师傅苏打饼干2袋,无穷鸡腿2袋,小胡鸭鸭脖1袋,黄桃罐头1个。
2020年10月9日17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盗窃黄桃罐头1个,无穷盐焗鸡蛋2个,自热螺蛳粉火锅1个。
2020年10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盗窃橘子罐头1个,黄桃罐头1个,无穷盐焗鸡蛋2个,香香嘴豆腐干2袋。
2020年10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盗窃黄桃罐头1个。
2020年10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城**便利店内,盗窃橘子罐头1个,无穷盐焗鸡蛋2个,自嗨锅牛肉自热便当1个。
同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又到该店铺内盗窃康师傅苏打饼干2个,橘子罐头1个,被店员当场抓获。
上述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10.1元。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监控视频截图、商品明细表、价格表、谅解书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资料;6.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实施盗窃仅为果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法、理、情,以及本案中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被不起诉人个人情况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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