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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到绵阳市涪城区圆通中街237号居民楼楼下盗窃杨某某(男,63岁,本案被害人)一辆价值人民币3476元的红色宝临牌电动三轮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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