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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3****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3********,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临颍县***街(户籍地:临颍县******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6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9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上旬一天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许昌市七一路时代广场一楼超市盗窃口罩4包(价值69.8元)。   

2、2020年06月0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许昌市七一路时代广场一楼超市盗窃盲盒2个和菠萝1盒(价值119.88元)。

3、2020年06月0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许昌市七一路时代广场一楼超市盗窃盲盒2个和口罩1包(价值103元)。

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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