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楼**号。系贵阳市**局交警支队退休干警。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22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荔星名店A座盒马鲜生店内,以部分商品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店商品:两袋卡乐比牌的水果麦片,一包啪啪通牌原味虾片,共计价值人民币87.76元;
同年3月31日18时17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同一家店内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该店商品:一桶鲁花牌芝麻油、一个HM门店款的购物袋、一盒高山黑毛猪五花肉、一盒如水牌松子仁、一盒王守义牌十三香调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21.14元;
同年4月15日17时28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同一家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该店商品:盒马牌雪菜笋丝、一罐天刺力牌刺梨茶、一桶狮王牌洗衣液、一袋盒马牌手抓饼(五片装)、一瓶欧丽薇兰牌橄榄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05.29元;
同年4月30日20时01分,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同一家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该店商品:一盒哈根达斯牌焦糖扁桃仁脆皮冰淇淋、一袋散装芡实、一袋散装银耳、一罐天刺力牌刺梨茶、一袋盒马牌手抓饼,共计价值人民币49.54元。
同年5月21日I9时32分许,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同一家店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该店商品:一瓶滋源牌生姜强根洗发水、一包盒马牌绵柔纸巾、一盒 25克的蓝莓、三把舒适倍护宽头牙刷、一包散装干辣椒、一包散装花椒、一盒贵岭牌山林鲜鸡蛋,共计价值人民币259.04元。
上述商品共计人民币822.77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家属已赔偿该店损失。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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