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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黄河路沃尔玛超市盗窃得飞利浦牌台灯一个。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黄河路沃尔玛超市盗窃得苏泊尔牌星星石健康不粘奶锅1个。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黄河路**超市内盗得芝士碗1个、纯牛奶1盒、芝士盘2个、蔬果干1包、南孚电池1板、卡乐比麦片1包、金丝黄菊2包、金凯利干酪1盒、总统黄油1块、稀奶油1块、多美鲜牌布里奶酪2盒、张君雅五香1盒、卡士蛋白5个、国产蓝莓2盒、倍乐思白巧克力1盒、茉莉花1盒、湿面系列0.392KG、牛奶巧克力1盒、惠宜白砂糖1包、保鲜盒1个、五谷亚籽1包、寿司1盒、雨润火锅肠1个、不二家牌棒棒糖1包、半筋半肉0.618KG、修正带1个。离开时被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144.0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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